Actions

Work Header

Rating:
Archive Warnings:
Categories:
Fandom:
Relationship:
Character:
Additional Tags:
Language:
中文-普通话 國語
Stats:
Published:
2025-08-22
Words:
7,017
Chapters:
1/1
Comments:
1
Kudos:
10
Bookmarks:
2
Hits:
137

【缨岭橙】认罪书

Summary:

刘箐橙和白岭死后多年青城传媒的杀人案被揪出来了。

时兆缨的认罪书。
第一张无cp正剧。第二张缨橙。

本篇文章的写作,将文字处理成公安档案的格式,主要参考了与公安刑事案卷格式或立卷规范相关的资料,比如:

《公安机关刑事案卷立卷规范(2024 年版)》 ;
《公安机关刑事法律文书式样(2012 版)》 ;
《公安专业档案管理办法》
《公安声像档案管理办法》

同时参考以下真实案件的部分元素(仅为情节类比,非直接模仿)

白银连环杀人案:在案件涉及长期未破的系列凶案、作案手法有一定相似性且存在跨时段作案等方面有可类比之处,比如文中案件也有多年间多起疑似关联的失踪、凶杀案。
南大碎尸案:在案件的悬疑性、被害人与特定领域(文中是娱乐、商业领域,南大碎尸案涉及高校等)

尽管如此这也不是一篇完美的文章,希望可以包容我一下

Work Text:

关于“暮坪市 1990 年至 2035 年青城传媒系列凶杀案”涉案人员核查及案件进展档案

档案编号:XZ2024007-补16
案件类型:连环故意杀人、绑架案(涉嫌关联爆炸案)
记录日期:2035年7月2日
记录人:刑侦支队重案组 张野、林薇
密级:内部机密(仅限涉案政法机关工作人员查阅)

档案查阅管理规定

1. 本档案属涉案核心机密材料,记录内容包含案件关键证据、嫌疑人供述、未公开涉案人员信息及侦查工作细节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》《公安机关执法公开规定》《人民检察院案件管理规定》《人民法院档案管理办法》,仅限参与本案公安侦查人员、检察办案人员、审判工作人员凭有效政法机关工作证件及单位出具的《案件材料查阅审批单》查阅,严禁非涉案政法机关人员接触、获取档案任何内容。

2. 查阅人员需在档案管理部门指定的《涉案档案查阅登记薄》中,如实登记姓名、单位、职务、查阅事由、审批人及查阅起止时间;查阅过程中不得对档案原文进行摘抄、复制、扫描、拍摄或录音,档案原件及附件不得带离指定查阅场所,电子档仅限在档案管理部门专用设备上浏览,严禁拷贝传输。

3. 严禁以口头、书面、电子数据传输等任何形式,将档案信息外传至非涉案政法机关工作人员,严禁通过社交媒体、私人通讯工具、外部存储设备等渠道泄露案件细节。若因违规查阅、外传导致案件侦查受阻、证据灭失、当事人权益受损或引发重大社会影响,将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的行政责任,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

 

一、案件核心涉案人员基础信息(同前序档案,略)

二、案件背景及侦查现状(十六次补充修订)

1. 案件整体涉案规模与关联方向
经重案组联合市扫黑办对1990年以来全国范围内未破失踪、凶杀案及疑似关联爆炸案排查,初步锁定疑似关联涉案线索共107条,涉及被害人107人(含“月升与镜”乐队爆炸案被害人)。

· 1990-1999年:38条线索,均为失踪/凶杀案,无尸体发现(推测已毁尸灭迹),仅通过作案手法(“虐杀后现场无痕迹残留”“目标多与娱乐、商业领域存在潜在冲突”)、犯罪心理侧写(“具备反侦查意识,无财物掠夺行为”),推断为同一团伙主导,无实物证据支撑;
· 2000年至今:69条线索,含“月升与镜”乐队爆炸案(2000年左右,暮坪市巡演期间事故意外封闭场所不明原因爆炸,乐队成员除“桑羽”外均当场身亡,“桑羽”后被邱某杀害)及68起失踪/凶杀案;爆炸案仅能通过“案发时段与刘箐橙部分活动节点重合”形成初步怀疑,无关联证据;68起失踪/凶杀案中,仅2起查获部分间接证据,其余因时间久远、证据灭失,仅能通过失踪人员关联信息初步锁定。

2. 刘箐橙与关联组织疑似协作情况
走访1995年前后娱乐圈从业者、选秀行业幕后人员,3人(林某,王某间,陈某)回忆“刘箐橙早年选秀期间,曾有‘不明身份人员’协调投票资源、处理竞争对手‘意外退赛’事宜”;结合后期获取的其余线索推测,其可能与“焚花会”“参门教”存在协作,且两组织曾委托其处理“黑吃黑势力”及对立人员,但因年代久远(距今超40年),相关资金流水(部分银行系统升级后无法调取)、人员联络记录(无书面留存)均未查获,仅能形成初步怀疑,无法核实细节。

3. 关键证据查证情况

· 2006年某商业人员失踪案:
被害人彭某于2006年7月失踪,家属报案后未发现尸体。2035年4月,警方调查系列案件时排查暮坪市某五金店2006年销售记录(该店因税务稽查要求,电子记录留存完整),发现2006年7月5日(被害人失踪前3天),一“戴口罩、刻意变声”人员使用时兆缨名下银行卡,购买“大号防水布2卷、高强度尼龙扎带50根、工业级清洁剂3瓶”,购买数量远超家庭使用需求;走访店主回忆,“对方全程回避监控,付款后迅速离开,因行为异常印象深刻”;调取该时段城市道路监控(仅核心路段留存2006年部分模拟信号录像,非全区域覆盖),发现与时兆缨名下私家车(非青城传媒公车)特征一致的车辆,曾3次往返被害人住所与郊外偏僻区域(无监控覆盖),无合理行驶事由;警方核查车辆清洗记录,未发现该时段洗车店登记信息,结合涉案人员行为特征(具备高度谨慎性,能自行处理的事务均不委托他人),推测车辆由时兆缨自行清理,未留存痕迹。
·2007年某娱乐圈从业者失踪案:
被害人赵某于2007年11月失踪,无尸体发现。2035年5月,警方排查暮坪市某化工用品店2007年纸质台账(该店为个体工商户,台账因私人原因留存),发现2007年11月8日(被害人失踪前2天),一“签名为‘赵’”的人员购买“高浓度除油剂1瓶”,付款方式为现金;经字迹鉴定,该签名与时兆缨日常书写笔迹(警方调取的时兆缨私人书写样本)存在“书写习惯、笔画力度”高度相似性,但鉴于时间间隔长,嫌疑人字迹存在一定变化,无法直接同一认定;调取该时段邻市废弃工厂区域周边高速收费站纸质登记(2007年部分收费站未普及电子记录,纸质台账因档案留存要求保存),发现一辆“黑色轿车”登记信息(车牌模糊,仅能辨认后3位与时兆缨名下车辆一致),于11月9日(被害人失踪前1天)凌晨驶入、次日清晨驶出,无同行人员记录;核查车辆后续状态,该车于2008年由时兆缨申请“意外报废”,拆解记录显示“车辆底盘、后备箱均经过深度清洁,无残留痕迹”,结合涉案人员谨慎性特征,推测为自行清理后报废。
· 电影《铃儿响叮当》(2000年左右,刘箐橙、白岭合作拍摄)关联线索:
调取影片公映版本(原始胶片未查获,推测已销毁,仅存当年电视台播放录制的录像带及私人收藏的VCD碟片),经省厅影像技术科逐帧分析,发现1处血腥镜头(刘箐橙饰演角色“古鹏雨”杀人场景)存在两项异常:一是“画面帧率与同期其他镜头存在0.2帧差异,不符合常规影视拍摄统一设备参数,疑似不同设备拍摄素材拼接”;二是“镜头背景中出现1件深色外套,款式及时代特征与1998年记载的失踪人员虞某最后出现时穿着的外套高度吻合;三是画面由数据人员尽量高清还原后,发现镜头背景角落(画面左侧1/4处)存在一处约拳头大小的“不规则阴影”,该阴影边缘模糊,且随镜头轻微晃动呈现细微位置变化——影视棚拍通常会通过补光消除此类多余阴影,而该阴影形态更符合“真实室内空间中,家具或杂物遮挡光源形成的自然阴影”;四是逐帧观察镜头中“被害人”衣物及地面残留的“血迹”,发现其形态不符合常规影视道具血特征;
走访当年剧组人员(仅存1名在世场记),其回忆“该血腥镜头的拍摄、剪辑均由白岭独立完成,未让其他剧组人员参与,且对应剪辑地点未知,似乎并不是在剧组内进行的,而且从始到终仅其一人操作;后续观看成片时,未察觉镜头存在拼接痕迹,直至警方介入才意识到异常”,无法提供剪辑原始素材;因仅能通过录像带/碟片分析,无法获取实物比对,仅能结合帧率异常、背景物品特征及人员证言,形成“镜头内容可能含真实场景”的怀疑,无法作为定罪依据。

三、嫌疑人时兆缨涉案供述及行为记录(十六次补充修订)

1. 审讯阶段
2035年6月28日-7月1日,警方分4次提审时兆缨,逐步出示五金店银行卡消费记录、化工用品店签名鉴定报告、《铃儿响叮当》影像异常分析报告及剧组人员证言等证据,其供述态度呈现“稳定辩解-逻辑松动-情绪波动-定向认罪”的分层转变,具体如下:

· 首次提审(6月28日):

问:2000年在暮坪市姨妈家生活细节?
答:2000年寄住姨妈家,主攻学业,获“市级数学竞赛一等奖”(证书编号2000XXXX,颁奖地市少年宫);姨妈家邻居、周边商户信息,因当时未关注,记不清。
问:加入青城传媒及与刘箐橙接触情况?
答:2005年凭“宋名”角色获奖后,入箐橙哥旗下青城传媒,为重点培养对象;首次见面时他提“注重角色细节”,印象深;当时对接行政人员姓名、培训安排,记不清。
问:2006年五金店消费记录(防水布、尼龙扎带)?
答:2006年同时处理遗产诉讼、公司新人培训,银行卡用得杂;记得当年买过表演书籍(可提供发票),五金店消费可能是代付或误购,具体事由记不清。
问:对《铃儿响叮当》线索?
答:2000年左右尚未加入青城传媒,在暮坪市第三中学读初中。未参与该影片任何环节。与自身没有任何关系,不清楚详情。

(批注:嫌疑人全程保持冷静克制,语言表达逻辑缜密,对警方提问均以“时间跨度大、记忆模糊”回应,否认所有涉案行为,试图与案件撇清关联,言行举止无明显情绪起伏,符合其公开社会身份的行为特征,无直接破绽。

· 二次提审(6月29日):

问:2006年7月银行卡无他人操作记录,为何称“代付”?
答:若流水显示本人操作,推测是帮公司采购办公用品(当年夏季买过打印纸、文件夹)时顺路购买;具体用途记不清,当年获“公司新人潜力奖”,箐橙哥评我“踏实”,没必要撒谎。
问:2007年化工用品店签名与你笔迹高度相似?
答:2007年拍乡村剧,刻意改书写风格,且台账是站立快写,与日常坐姿书写有差异;可提供当年剧本手稿,申请第三方鉴定书写状态影响。
问:刘箐橙与白岭合作《铃儿响叮当》细节?
答:白岭拍那戏时专横,听老员工说他驳回过箐橙哥的修改意见;我反感这种人,没关注细节,记不清。当时尚未进入演艺圈,老电影后来也没听箐橙哥提前过。

(批注:警方出示五金店当日银行卡账户实时余额变动记录,且经核查,该时段时兆缨未将银行卡交由他人保管;同时出示化工用品店签名与时兆缨私人笔记的笔迹特征比对图谱后,嫌疑人辩解逻辑出现松动——回答问题时停顿间隔延长至3-5秒,但仍表现出超乎寻常的心理素质,坚持“可能是他人模仿笔迹、利用账户操作漏洞消费”,但无法提供“模仿者身份”“漏洞具体情况”等可核查线索。)

· 三次提审(6月30日):

问:《铃儿响叮当》背景外套与1998年失踪人员衣物一致,道具组称未采购?
答:进公司后知白岭拍剧爱单独定道具、剪辑,外套大概率是他私下准备,没告诉箐橙哥;箐橙哥对作品细节严,若知情定会换。
问:你是否知晓刘箐橙涉案?
答:箐橙哥职业操守公认,若涉案没必要瞒到去世;当年我获“年度新人奖”,他叮嘱“守底线”,我不会让他被牵连。

(批注:警方出示《铃儿响叮当》还原后画面中的背景外套与1998年失踪人员衣物的细节比对照片,并告知“已联系该失踪人员家属,确认外套为其专属定制款,无同款流通于市场”,同时明确告知“若案件线索指向刘箐橙,将依法重启对其生前社会关系、商业合作的全面调查,包括调取并核查部分未公开的行业往来档案”。时兆缨听到此处,身体出现明显僵硬,沉默时长超25分钟,期间多次调整坐姿、深呼吸以平复状态,随后方主动将嫌疑导向已去世的2号嫌疑人员白岭,试图切断与刘箐橙的关联。)

· 四次提审(7月1日):

问:《铃儿响叮当》镜头拼接素材与白岭设备参数不符,你是否知情?
答:《铃儿响叮当》相关事宜与我无关。2006年、2007年两起失踪案是我单独做的。2006年,彭某(被害人)帮姨夫转移遗产,于是我欺骗和利用了箐橙哥,借青城传媒的资源了结私仇;2006年买防水布时,店员问用途,我说“装修”;2007年赵某(被害人)与我存在私人恩怨,于是我再次动了手。报废车,给拆解厂钱删了部分记录(可核证言、台账);这事与箐橙哥、白岭无关。
问:被害人尸体处理地点、是否有同伙?
答:过去快30年,核心细节记不清,但只有我一个人,是个人作案。
问:为何维护刘箐橙、厌恶白岭?
答:箐橙哥是我敬佩的人,别影响他声誉;白岭行事风格让人反感,与本案无关,没必要扯他。

(附:第四次提审中警方进一步出示省厅法医科出具的《<铃儿响叮当>血腥镜头物质分析报告》,并告知“网络舆情监测显示,已有媒体开始追溯刘箐橙早年行业合作细节,若案件关联线索公开,可能引发对其社会评价的广泛讨论”。
时兆缨情绪出现明显波动,双手撑桌、呼吸频率加快,随后迅速调整状态,以“坦然认罪”姿态作出供述,当场提交《全面认罪书》,对作案工具、时间描述与证据一致,尸体处理地点、同伙等关键信息以“记忆模糊”搪塞。

在认罪后不止一次明确表示“所有涉案行为均为个人行为,与刘箐橙无任何关联——既未向其告知,也未受其指使。”

承认成为青城传媒总裁后,利用身份销毁内部记录,声称“是为掩盖个人过错,避免牵连公司及已故人员声誉”,并当场提交《全面认罪书》,书中对2起案件的“作案时间、工具使用”等细节描述与警方掌握的证据高度吻合,但对“被害人控制方式、尸体处理地点”等关键环节均以“时间过久、记忆混乱”搪塞,未提供可核实的具体信息。)

 

· 嫌疑人认罪后,针对本案中对于“嫌疑人刘箐橙和嫌疑人白岭身上存在的疑点”进行的补充审讯记录:

- 第五次提审(7月5日)

- 问:我们调查发现,2006年之后发生的一系列案件,作案手法具有相似性,都和你前两起案件有共通之处,这些是不是你做的?
- 答:我已经说过了,2006年和2007年这两起案子是我做的。其他的事情,我不清楚。时间过去这么久,你们说的那些所谓相似案件,我实在回忆不起来参与过。
- 问:但从现场痕迹和作案模式来看,高度疑似同一人所为,除了你还有谁会用相同的手法?
- 答:手法相似不代表就是同一个人。这些年影视、文学作品里犯罪手法也有相似的,难道都是作者干的?我只对我承认的那两起负责 ,其他的我没理由担责。
- 问:这些案件时间跨度内,你的行程和案件发生地多有重合,怎么解释?
- 答:我是艺人,工作性质决定了我要到处跑,去不同城市很正常。去的地方多了,难免和案件发生地有重合,但这不能作为我犯罪的证据。
- 问:有人证称在部分案发现场附近见过你,这又怎么说?
- 答:有人说见过我,也只是一面之词。说不定他们看错了,或者记忆混淆。人证本来就不太靠谱,不能只凭这个就认定我参与了所有案件。

 

- 第六次提审(7月10日)

- 问:我们发现你的一些私人笔记,里面的某些思路和后续案件处理方式有联系,你怎么解释?
- 答:笔记是我平时记录想法、创作构思用的,作为艺人,我会构思一些悬疑类故事,可能和案件处理方式有巧合,但不能把创作内容当作犯罪证据。
- 问:可是这些笔记的时间点和案件发生时间很接近,巧合的概率太小了。
- 答:创作灵感随时会来,我记录的时候没考虑过案件时间。创作和现实是两码事,不能因为时间接近就强行关联。
- 问:你承认的两起案件中,处理尸体的方式很专业,你是不是还有处理其他案件的尸体?
- 答:处理尸体的方式是我当时临时想的,谈不上专业。我就处理过那两起案件的,没有其他的了,多的我真记不起来,也不承认。
- 问:我们有新的线索表明,你和其他案件存在更深的关联,你现在如实交代还能从轻处理。
- 答:我只知道我做过的那两起。你们说的新线索,我不清楚是什么,我没办法交代没有发生过的事情。从轻处理的前提是我真的做了,我不能为了从轻就胡乱承认。

2. 羁押阶段
7月10日,时兆缨认罪后,18小时内通过委托的私人律师(此前拒绝法律援助,律师到场时携带的委托手续齐全,推测为提前准备)发布“自愿承担全部罪责”的声明,声明中表述恳切,强调“案件与任何第三方无关,愿以个人所有财产赔偿被害人家庭”。同期网络监测显示,出现大量“时兆缨单独作案”“尊重司法判决”的定向言论,并且有大量水军挑起舆论风波质疑警方“污蔑已故的歌星刘箐橙先生”,引导群众施加舆论压力要求警方“不要再打扰已逝之人的安宁”。
经核查部分账号为专业公关团队运营,但对方专业反追踪技术人员,警方未能查清团队身份。
注:该公关团队存在“话题引导、压制关联疑问”的特征,疑似通过资金推动。

 

日常羁押中,时兆缨始终保持冷静状态。嫌疑人虽然不承认其他罪行,但在沟通中对警方工作表示理解和一定配合,不与其他在押人员交流,每日按规律作息,仅在律师会见时情绪稍显波动(会见内容保密,监控显示其似乎多次向律师强调“确保不牵扯其他人”的内容);无翻供迹象,对警方后续补充核查的提问,均以“已在认罪书中详细说明,无其他补充”回应,态度不激烈抵抗,但也拒绝进一步沟通细节;因无亲属朋友,无外界探视或物品转交,整体状态稳定。

四、警方侦查措施及后续计划(十六次补充修订)

1. 现有措施推进情况

- 时兆缨认罪案件核查:对其供述的2起案件细节核实,五金店消费记录、行车轨迹可印证部分行为,但“单独搬运被害人、自行完成现场深度清理”的可行性存在矛盾(如2006年涉案车辆后备箱容积与“单独控制并转移成年男性被害人”的物理条件不匹配),时兆缨以“记不清”回避;走访青城传媒旧员工,均以“时间太久、管理严格”为由拒绝配合,未获取新线索;

- 1990-1999年案件核查:基于作案手法、侧写与2000年后案件比对,未发现可串联的实物证据;排查白岭1990年代行踪(住宿、行车记录多已灭失),仅发现部分时段与被害人失踪区域重合,无直接关联;

- 《铃儿响叮当》线索核查:联系电影出品方、档案馆,均表示“原始胶片未留存”;走访当年剧组其他人员,均以“未参与该镜头拍摄剪辑、害怕牵连”为由拒绝作证,线索推进受阻。

 

2. 后续侦查局限与计划

- 侦查局限:1990-1999年案件因证据灭失,仅能推断无法查证;2000年后案件仅能查实2起与时兆缨关联的间接证据,且其已通过稳定认罪形成“个人作案”的初步闭环;刘箐橙、白岭已去世,相关线索无关键当事人核实;时兆缨销毁青城传媒内部记录,外部证据获取难度极大。
与此同时外部舆论压力不断加大,警方不得不加快处理案件的速度。

- 后续计划:保留1名侦查人员跟踪全国未破命案物证数据库,比对2起案件的工具痕迹、行为特征;持续跟进1990年代旧案知情人,尝试获取新证言;将107条线索及时兆缨认罪材料整理归档,除2起案件外,其余列为“冷案”,不再投入更多侦查资源。

五、案件司法流程推进节点(十六次补充修订)

1. 侦查终结移送
2035年7月2日,警方按“时兆缨涉嫌2起故意杀人罪(主犯,2006年、2007年案件)、105起疑似案件(因证据不足暂不指控)”制作《起诉意见书》,移送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;案卷备注中提及“1990-1999年38起案件疑似与本案关联,因证据灭失无法查证;刘箐橙、白岭涉嫌主导涉案行为,因均已去世、时兆缨全额认罪且无相反证据,暂无法进一步侦查;《铃儿响叮当》存在剪辑异常,仅能形成怀疑,无法作为关联依据。

2. 检察院初步审查意见
市人民检察院审查后认为,2006年、2007年案件的“银行卡消费记录+行车轨迹+签名鉴定+时兆缨认罪供述”已形成闭合证据链,符合起诉条件,拟于2035年8月10日前提起公诉;对其他疑似案件,因证据不足未纳入起诉范围。

3. 审判走向

法院审理中,结合时兆缨认罪态度及现有证据,认定其构成2起故意杀人罪,判处无期徒刑;因无直接证据证明刘箐橙、白岭涉案,且1990-1999年案件无实证,相关嫌疑不被纳入司法认定范围。

六、备注(十六次补充修订)

1. 本案因涉案时间跨度大(超40年)、关键证据灭失、时兆缨主动认罪并引导舆论,仅能查实2起案件并对其定罪;1990-1999年案件、“月升与镜”爆炸案及刘箐橙、白岭涉案嫌疑,因缺乏直接证据无法推进,除非未来出现“作案工具、被害人尸体、刘箐橙涉案书面记录”等关键证据,否则案件无法进一步突破;
2. 105起未指控案件(含“月升与镜”爆炸案)单独录入《全国未破命案台账》,由各地警方分别跟进。

(档案附件:时兆缨《全面认罪书》复印件1份、2起案件证据检测报告各1份、五金店销售记录复印件1份、化工用品店台账及签名鉴定报告复印件1份、《铃儿响叮当》影像分析报告1份、检察院起诉意向通知书复印件1份)

案件档案结束语

本案经公安机关立案侦查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、人民法院依法审理,现已审理终结。

时兆缨涉嫌故意杀人罪(2006年、2007年两起案件),其在侦查阶段虽对部分案件细节刻意模糊,但“银行卡消费记录、行车轨迹、笔迹鉴定意见及本人认罪供述”已形成完整证据链,足以认定犯罪事实。对于2006年后其他疑似关联案件,因缺乏直接物证、关键人证及可核实的作案细节,现有证据无法达到刑事诉讼证明标准,未予一并指控。

2035年9月15日,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二百三十二条、第六十一条之规定,综合考虑时兆缨犯罪情节、社会危害性及认罪态度,判处其无期徒刑,剥夺政治权利终身。判决已生效,时兆缨已依法交付监狱执行刑罚。

本案侦查过程中,发现的“网络定向舆论引导”线索,因涉事公关团队通过虚拟身份、境外服务器等方式隐匿踪迹,现有技术手段无法查实具体组织者及成员身份,相关线索已归档留存,待后续技术条件成熟或获取新证时,可重启核查。

本案卷宗(共38卷,含审讯记录、证据材料、司法文书等)已整理完毕,按《公安机关档案管理规定》移交档案室永久保存,至此本案正式结案。

档案整理人:李长蓉
档案审核人:刑侦支队支队长 周明远
结案日期:2035年10月20日